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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续前)
1. 隋文帝以“床”计税,隋炀帝始女子不课
隋代的计税单位是“床”,一夫一妇为一床,按床纳税。如开皇三年(583年)令“丁男一床,租粟三石。……单丁及仆隶各半之”。仁寿四年(604年)隋炀帝又令:“户口溢多,府库盈溢,乃除妇人及奴婢、部曲之课”。这使得妇女在法律上正式由课口变为不课口,意义深远。
2.《开皇律》进步性
开皇元年,隋文帝即位后令高颖、郑译、杨素、常明、韩浚等人着手制定新律,开皇三年颁布《开皇律》。《开皇律》分12篇,涉及财税方面的有户婚篇、擅兴篇、厩库篇。相比前代法律,《开皇律》的进步性包括:(1)刑罚的人道化,取消了宫刑、辕刑、鞭刑等野蛮残酷的刑罚。(2)缩小处罚范围,废除死罪八十一条、流罪一百五十四条等。(3)重视刑罚对象,除去孥戮、连坐等危害他人的刑罚。(4)诉讼程序允许百姓越级上诉直至朝廷。(5)死刑要经过大理寺复审,异地处决。
3.唐代轻徭役“输庸代役,加役免租调”
唐代租庸调制,建立在均田制、完整户籍制基础上,课税对象不同,“有田有租,有家有调,有身有庸”。授田年龄的规定只能成年男子,免除老男、笃疾、废疾、妻妾等免役。
唐代有租庸代役的制度,允许以实物取代劳役,降低了劳役的强制性。同时,唐初的税率也是较低的,田租四十税一,比汉代的三十税一更低。徭役更规范化,并出现了整体税赋内的可互换性,役制一年20天,加役15天免调,加役30天则租调全免。
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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