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续前)
l 两税法开始资产计税和货币化征收
唐代到了天宝年间,因为户籍人口多年来的持续激增,平均每丁的受田数不到36亩,相比均田制要求的丁男给田一顷,不到一半。受田不足,再加上安史之乱的农户逃亡,使得均田开始衰亡、税赋不足。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年),宰相杨炎罢租庸调、行两税法。
两税法,量出制入的立法原则,择定大历十四年(779年)数额作为基数,拟定出税收总额后再分配到各地。课税主体不按户籍,按现有居户,以解决浮客户、寄住户纳税。税法以资产为宗。谷粟基于地税,即田亩之税;钱币基于户税,按户等征收。税收逐渐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过渡。
l 中唐后两税三分,中央、藩镇、地方分配财政收入
中唐之后,均田制瓦解,朝廷改变财税管理体制,户部之下设立了度支、转运、户部三司的新机构。由于藩镇割据的强大势力,朝廷不得不与地方势力妥协,实行两税三分,即上供、送使和留州,中央可取得的上供部分约31.7%、不到三分之一。中央帝制下的税收分税出现。
l 唐初年度预算与公布
唐初始建预算制度,一年一造,逐级汇编,最后由户部总成。预算编制后必须张榜公布,为民户所监督。开元二十四年(736年)户部尚书李林甫秉政,为提高预算效率和质量,编制《长行旨符》,把较稳定的项目纳入其中,无需每年编造一次,临时性项目单造预算。安史之乱后预算制度渐坏。
同时,唐代的预算执行监督机构为审计制度,审计称为“勾覆”,审计机构称为“比部”。对审计出重大问题的,由御史台根据法律典章弹劾处治。
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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