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书是北洋政府的山东省长熊炳琦之子、北大熊正文先生在燕京大学毕业的硕士论文,作于1934年,距今已是80年时间。
如果站在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的经济史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,这本书方法结构、史料资料都相对普通,而立论论证更是太过简单——对于每个朝代的利息问题都归于高利贷、而后指向逼迫农民破产。但是,在当时资料获取没有电子化的时代,本书也是需要一定的历史文献功底才能完成的研究,是一本十分简明的利息通史。
按照本书体例,中国古代利息可以划分为官贷、私贷,又可分贷谷、贷款。有息的借贷活动在周代已经出现,春秋战国时,战争频发,很多诸侯也需要向富商借贷解决军费开支。官贷利率大约20%/年。到汉代,官贷谷物提供赈济性质,无息提供,私贷上限一般在一倍(即100%年利率),汉文帝时出现了利息税以限制,税率按贷款本金的1%。唐代出现公廨本钱,即基金制行政集资,用于官员的理财、对官员和个人放贷。唐代也对民间利率做出了50%为限的法定限制,实际中的利率一度也较低,但仍有超越限定的存在。宋代出现了官办抵库,当铺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出现,借款也更多出现了有抵押借款的形式。元代施行钞本,国家出资做放债基金,用利息盈余支持惠民药局、驿站等公益事业的行政费用。私贷者,如寺观、书院也采用基金形式放债取息用于经营。元代出现了“羊羔利”,所谓倍息倍母,也就是复利计息。明清两代总体还是延续历史演化形成的框架:赈济型的官方贷谷几乎免息,贷款则官方指导利率、民间私贷利息较高,官方通过法令、税收等政策适当限制私利过高。同时典当行业普遍发展起来,质押贷款的比例提高。直到6晚清民国期间,西方商业银行模式启动,大清银行的成立、外国银行的进入才使得社会利率大幅下降。甚至这个利率水平一直波动延至今日。
有关利率,经过本书的整理,可以记录这样的几条曲线:
1、私贷利率
朝代年号 |
公元纪年 |
年化划利息率 |
春秋齐,管子 |
前685 |
100% |
秦朝 |
前227 |
190% |
汉代景帝初年 |
前154 |
100% |
唐高宗永淳中 |
682年 |
100% |
唐代宗大历中 |
772年 |
100% |
唐穆宗长庆中 |
821年 |
100% |
宋太宗中 |
987年 |
100% |
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 |
1010年 |
100% |
宋神宗熙宁二年 |
1069年 |
100% |
元太宗十二年 |
1240年 |
100% |
元世祖中统元年前 |
1259年 |
100% |
元世祖初 |
1277年 |
100% |
明宣宗宣德九年 |
1433年 |
100% |
明英宗正统中 |
1443年 |
100% |
明宪宗成化十四年 |
1478年 |
100% |
明世宗嘉靖三十四年 |
1555年 |
60% |
清圣祖康熙十一年 |
1672年 |
80% |
清高宗乾隆三十年 |
1765年 |
100% |
清仁宗嘉庆十九年 |
1814年 |
100% |
清光绪二十五年 |
1899年 |
36% |
2、官贷利率
朝代年号 |
公元纪年 |
年化划利息率 |
周朝初年 |
前1115年 |
10%-20% |
王莽新朝 |
公元5年 |
10% |
唐贞观十五年 |
641年 |
96% |
唐元和十年 |
815年 |
20% |
宋熙宁二年 |
1069年 |
20% |
宋景定四年/元中统四年 |
1264年 |
18% |
清道光十五年 |
1835年 |
10% |
清道光十九年 |
1839年 |
10% |
清光绪二十三年 |
1897年 |
3% |
3、历代法定利率
朝代年号 |
公元纪年 |
年化划利息率 |
周代初年 |
前1115年 |
15% |
唐玄宗开元十六年 |
728年 |
40% |
宋太祖时 |
960年 |
72% |
元太宗时 |
1229年 |
100% |
元世祖至元十九年 |
1289年 |
36% |
明隆庆律 |
1367年 |
36% |
清顺治律 |
1644年 |
36% |
清宣统律 |
1909年 |
36% |
2014年7月11日
北京市潘家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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